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
為落實國家關于全面推進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以下簡稱“階梯水價”)的要求,確保清遠市清城區(qū)階梯水價的穩(wěn)妥實施,按照《關于調整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自來水價格及相關問題的通知》(城區(qū)價[2013]33號)的規(guī)定,并報區(qū)政府同意,我們制定了《清遠市清城區(qū)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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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區(qū)發(fā)展改革和物價局 清城區(qū)水務局
2013年11月15日
主題詞:水價 辦法 通知
抄送:市物價局、市水務局,區(qū)人大常委辦、區(qū)政協(xié)辦,龍?zhí)伶?zhèn)政府、源潭鎮(zhèn)政府、飛來峽鎮(zhèn)政府,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區(qū)民政局,區(qū)消費者委員會
區(qū)發(fā)展改革和物價局價格收費股 2013年11月15日印發(fā)
(共印35份)
清遠市清城區(qū)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
計量水價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居民節(jié)水意識,建設低碳環(huán)保型社會,根據《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guī)定》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以下簡稱“階梯水價”)收費,是指在經過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基數的基礎上,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分級計量收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清城區(qū)范圍內由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戶階梯水價的相關活動。
第四條 區(q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qū)階梯水價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qū)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助區(q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居民用戶定期抄錄水表,按區(q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價格實施階梯水價。階梯水價第一級水價與調整后的水價同步實施。第二、第三級階梯水價從2014年3月的抄表水量起執(zhí)行。
第六條 階梯水價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用水人口為4人及以下的,每戶每月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量為第一級水量,按核定的第一級水價計收水費;每戶每月31立方米(含31立方米)至37立方米(含37立方米)的用水量為第二級水量,按第二級水價(第一級水價的1.5倍)計收水費;每戶每月超過38立方米(含38立方米)的用水量為第三級水量,按第三級水價(第一級水價的2倍)計收水費。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過30立方米但未達到31立方米時,按30立方米計算,30立方米至31立方米之間不足1立方米的水量計入下一抄表周期;第二、第三階梯水量之間不足1立方米的水量按此計算。
用水戶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每增加1人,每戶每月的各級水量基數相應增加7立方米。具體水量級數范圍見下表:
水量級數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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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戶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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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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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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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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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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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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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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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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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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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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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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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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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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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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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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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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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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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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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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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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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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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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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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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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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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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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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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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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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二級水量上、下限值均含本數。
第七條 實行兩月一抄表的,其水量基數按抄表數÷2計算。
階梯水費的計算公式為:
(一)當抄表水量在第一級水量基數范圍內時,階梯水費=第一級水價×實際用水量;
(二)當抄表水量在第二級水量基數范圍之間時,階梯水費=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第二級水價×(實際用水量-第一級水量基數上限);
(三)當抄表水量超過第二級水量基數上限達到第三級水量范圍時,階梯水費=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30立方米)+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區(qū)間范圍(7立方米)+第三級水價×(實際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上限)。
第八條 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辦理用水人口申報。用水人口超過4人的,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15日后開始,用水戶應到用水地址所屬的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廳辦理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未辦理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的,按用水戶用水人口為4人及以下的標準實施階梯水價。
申報用水人口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遠市清城區(qū)階梯水量用水人口申報表(見附件);
(二)當月或歷史水費發(fā)票,或繳費通知單;
(三)本市籍人員提交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外市籍人員提交居住證(暫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單位申請?zhí)峤粏挝簧w章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每個證件、證明等材料原則上只能對應辦理1個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
第九條 申報用水人口數在用水戶辦理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5個工作日后生效。
第十條 居民用戶應當如實申報用水人口,當用水人口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申報調整。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應對已辦理水量基數調整手續(xù)的居民用戶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申報不屬實,應當重新核定該用戶的水量基數。
第十一條 區(qū)屬供水企業(yè)實施階梯水價的居民客戶,因房屋轉讓(如繼承、買賣、贈予等)發(fā)生產權及使用權變更時,持有房屋產權證明及時到供水企業(yè)營業(yè)廳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從辦理之日起,重新核算階梯水量分檔基數。
第十二條 因水表發(fā)生故障、丟失或用水戶的其他原因無法正常抄驗水表的,按《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暫收方式進行暫收,暫收水量按第一級水價計費。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在下次抄表后按照以實際抄表天數調整水量級數后計收階梯水費。
第十三條 用水戶對階梯水費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水費繳納通知書后向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用戶答復。
用水戶對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區(qū)價格、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區(qū)價格、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向投訴人做出答復。
第十四條 非居民用戶原因,清遠市龍泉供水有限公司、清遠市星科自來水發(fā)展有限公司未能按預約抄表日期抄錄水表的,按第一級水價計收。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qū)用戶共用設施設備的公共用水量、公共用水分攤水量不計入居民用戶階梯計費的用水量中,執(zhí)行第一級水價。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十七條 清城區(qū)飛來峽鎮(zhèn)供水企業(yè)在實施階梯水價后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清遠市清城區(qū)階梯水量用水人口申報表
附件:
清遠市清城區(qū)階梯水量用水人口申報表
(*為必填項)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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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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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名 □產權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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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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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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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 路 街 巷 號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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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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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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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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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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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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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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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類型
(請在相應□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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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一表??側丝跀担?/span> 。
□一戶 表??側丝跀担?/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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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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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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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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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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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請在相應□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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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簿 □2.身份證 □3.居住證 □4.繳費通知單/發(fā)票
□5.單位證明 □6.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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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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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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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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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產權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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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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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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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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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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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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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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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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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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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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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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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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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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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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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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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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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聲明本人所提供以上資料屬實,所填內容真實;如遇用水人口發(fā)生增減,本人承諾及時主動到自來水公司辦理復核手續(xù)。 申報人/受托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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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所受理人員簽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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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申報用水人口應提交以下材料:(1)完整填寫該表;(2)當期或歷史水費發(fā)票,或繳費通知單;(3)本市籍人員提交戶口
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4)外市籍人員提交居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5)單位申請?zhí)峤粏挝簧w章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6)
委托辦理的需另附授權委托書。
2.每個證件、證明等材料原則上只能對應辦理1個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報手續(xù)。
3.一戶多表用水戶在申報用水人口時需同時提供各個水表當月或歷史水費發(fā)票,或繳費通知單,并在同一申報表中的“客戶編
號”欄填寫所有水表編號進行申報。